
- 第貳等級船舶之通風系統,除應符合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外,廚房通風不必完全獨立,可利用其他空間之通風裝置,以分開的通風管道通風。
- 自廚房爐灶引出之排氣導管,如通過起居艙空間或裝有可燃材料之空間者,應以A級隔艙構成。每一排氣管並應裝設下列設施:
一、供清除用之易開聚脂裝置。
二、位於導管下端之擋火堰板。
三、由廚房內部關閉排氣機之裝置。
四、撲滅導管內之火之固定設施。









第 二 節 防火區及主垂直區內之艙壁 §13 第 五 節 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及昇降機之 §23 第 八 節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31
第 二 節 防火區及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艙壁 §51 第 四 節 逃生方法、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 §57 第 八 節 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 §65
第 一 節 船體構造、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之艙 §79 第 二 節 艙壁與甲板之抗火完整性 §85 第 三 節 逃生方法、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及控 §88 第 四 節 通風系統及阻火隔艙上之門 §94 第 五 節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98 第 六 節 駛上駕下貨艙空間之保護 §101 第 七 節 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 §102
第 一 節 船體構造、起居艙空間與服務空間之 §103 第 二 節 艙壁與甲板之抗火完整性 §104
第 七 章 第陸等級船舶防火構造 §117 第 七 章之一 第柒等級船舶防火構造 §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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