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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貳等級船舶之通風系統,除應符合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外,廚房通風不必完全獨立,可利用其他空間之通風裝置,以分開的通風管道通風。
  2. 自廚房爐灶引出之排氣導管,如通過起居艙空間或裝有可燃材料之空間者,應以A級隔艙構成。每一排氣管並應裝設下列設施: 一、供清除用之易開聚脂裝置。 二、位於導管下端之擋火堰板。 三、由廚房內部關閉排氣機之裝置。 四、撲滅導管內之火之固定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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