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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殼以具耐燃性能之強化玻璃纖維塑膠構造者,其起居艙、服務空間、控制站及機艙空間內所有敞露之強化玻璃纖維塑膠之表面,其最後積層應採用經核定具有耐燃能力之樹脂、耐火油漆塗敷或以不燃材料保護。於機艙空間內,其與起居艙、服務空間相鄰之艙壁與甲板應以金屬材料構成或敷裝以金屬襯板;機艙內應加裝由機艙外可控制之固定式滅火系統或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同意其他具有同等效能之滅火設施,並應裝設火警(煙及高溫)偵測及警報系統,其警報信號應同時能於駕駛室及乘客艙室顯示可聞可見之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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