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艙空間之天窗、門、通風筒、煙囪及其他開口之數量,應配合船舶通風之需要減至最少;上述機艙開口部位、燃油輸送泵、相關燃油櫃出口閥、通風馬達及風扇之關閉設施,應位於機艙空間以外,人員易於接近之處所。
對於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74-1 條,根據船舶安全法規範,船舶機艙空間內的天窗、門、通風筒、煙囪及其他開口,應該依照通風需求減少使用到最少。同時,機艙開口部位、燃油輸送泵、相關燃油櫃出口閥、通風馬達及風扇的關閉設施應該設置在機艙空間以外,並且易於人員接近。 範例:在航行中,當船隻發生火災時,為了防止火災蔓延,機艙的開口部位需要減至最少,並且相關設施應該適當設置,以便人員可以迅速進行應急措施,防止火災事故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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