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及控制站內梯道與昇降梯箱艙之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梯道之骨架應以鋼材構成。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得准使用其他同等材料。 二、僅貫穿一層甲板之梯道,至少應在一層艙以 B-0 級隔艙及自閉門保護。僅貫穿一層A級之昇降機,應在兩層艙以A-0級隔艙與鋼門圍蔽。貫穿甲板超過一層之梯道及昇降機箱艙,在所有各層艙至少應以A-0級隔艙圍蔽並以自閉門保護。 三、船上住宿之人數在十二人以下,其梯道貫穿甲板超過一層,由各層起居艙至少有兩種直接通至露天甲板之逃生路線者,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將前款規定之 A-0 級隔艙寬減為B-0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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