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門之阻火能力應儘可能與其所裝置之隔艙相當。A 級隔艙上之門及門框應以鋼材構成。B級隔艙上之門應採不燃材料。A類機艙空間界限艙壁上裝置之門應合理之氣密並能自動關閉。依方法IC構造之船舶,其分隔臥室與個人內部衛生空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准使用可燃材料。水密門得不需絕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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