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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貨物轉駁之管路,其尺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設計壓力下,管壁之厚度不應低於下列公式,並不應小於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所訂定及使用之標準: t=(t0+b+c)/[1-(a/100)] 公式中: t: 為管壁之厚度,其單位為毫米。 t0:為下式計算所得之理論厚度,其單位為毫米。 t0=PD/(20Ke+P) P: 為設計壓力,該壓力應考慮該系統任一減壓閥設定之最高壓力後,該系統在服務中所得承受之最大錶壓力,其單位為兆帕。並不應低於一兆帕。但管路為開口端者,得例外不應低於零點五兆帕。 D: 為管外之外徑,其單位為毫米。 K: 為容許壓力,該壓力應考慮及理論厚度 t0 ,並採下列二值中之較小者: Rm/A 或 Re/B Rm:為在周圍溫度下規定之最小抗拉強度,其單位為每平方毫米牛頓數。 Re:為在周圍溫度下規定之最小降伏應力,其單位為每平方毫米牛頓數。應力與應變曲線未明確顯示降低應力時,適用保證應力百分之零點二。 A: 其最低值等於二點七。 B: 其最低值等於一點八。 e: 為接頭之有效係數,無縫管及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廠商所生產之縱向或螺旋形焊接管經認定與無縫管相當者,其係數為一點零。在其他情況下,該值依其製造與試驗程序,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定之。 b: 為彎曲加工所需之容許厚度,其單位為毫米。該值應依彎曲時僅由內應力所得計算應力未超過容許應力者選定之。此判定無法獲得時,得以不小於下式之值定之。b=2Dt0/5r r: 為彎曲之平均曲率半徑,其單位為毫米。 c: 為腐蝕所需之容許厚度,其單位為毫米。預期有腐蝕或侵蝕之處時,管壁之厚度應依其他設計規定再予增加。 a: 為製造厚度負容許差之百分率。 二、管路與管路系統屬具未以減壓閥保護,或得與其減壓閥分隔者,其設計壓力至少應為下列各目之最大者: (一)可能含有某些液體之管路系統或屬具,其在攝氏溫度四十五度時之飽和揮發氣壓。 (二)附屬泵排出口側減壓閥之設定壓力。 (三)當泵之排出口側未裝置減壓閥時,附屬泵出口最大可能之總壓頭。 三、管路為防損傷、壓扁、內容物所生之過度下陷或皺曲,及因船舶撓曲或其他原因之直疊負載需要機械強度者,其管壁厚度應較第一款規定增加。但增加厚度為不可能或可能肇致局部超應力時,應減低其負載並以其他設計方法保護或除去。 四、凸、閥及其他裝具應考慮管路之設計壓力,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標準。未能符合標準之凸緣,其尺度與附屬之螺栓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 五、凸緣應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頸焊、滑套或套筒焊接型式。但套筒焊接型凸緣不應用於標準尺度超過五十毫米以上者。凸緣之製造及試驗標準亦應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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