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貨艙櫃內外部管路組合與接合之細節應依下列規定。但管端開放之管路及在貨艙櫃內不供其他貨艙櫃使用之液貨管路,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酌准放寬規定: 一、液貨管路應以焊接接合。但與關斷閥及膨脹接頭連接之認可接頭,及其他例外情況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下列管段得考慮直接連接不用凸緣: (一)在所有場合得採用於根部以全滲透對接焊接之接頭。 (二)僅外徑在五十毫米以下之管,得採用套筒滑套之焊接接頭及經認可尺度之有關焊接。但在可能產生裂縫腐蝕之處,不得採用此型接頭。 三、為容許管路之膨脹或收縮,通常在管路系統裝設伸縮圈或彎曲部。伸縮囊之裝設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滑移接頭則不准使用。 四、焊接、焊接後之熱處理及非破壞性試驗,應依認可標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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