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之管路佈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液貨管路除依第二十條保持有防止損傷所需之空隙外,不應裝置於貨物裝載空間舷外側壁與船殼外板間之甲板下。但如保持有為檢查目的所需之空隙,並於受損時不致使貨物洩出者,該距離得予減小。 二、主甲板下之液貨管路,如在供其使用之艙櫃內裝有可由露天甲板操作之停止閥,並假定管路受損時其貨物確屬相容性者,該管得由供其使用之艙櫃通過並貫穿與其縱向或橫向鄰接之貨艙櫃、壓載艙櫃、空艙櫃、泵室或貨泵室之艙壁或共同之圍壁。如貨艙櫃係與貨泵室鄰接,則該由露天甲板操作之停止閥,得准裝設於貨泵室內之該艙櫃壁板上。但在該壁板之閥與該貨泵之間,應另裝一閥。如該閥符合左列規定,得准在該貨艙櫃外裝設完全密閉之液力操作閥。 (一)其設計不致有漏洩之危險。 (二)裝置於供其使用貨艙櫃之艙壁上。 (三)具有防止機械損傷之適當保護。 (四)其裝置距船殼板有相當之距離,符合避免損傷之要求。 (五)可自露天甲板上操作。 三、在任何貨泵室內,如某泵係供多個艙櫃使用者,則在各艙櫃之管路上均應裝設停止閥。 四、管路系統裝置於道中者,除應符合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外,管路應符合所有艙櫃有關構造、位置、通風及電之危險等規定,當管路受損時尚應確保貨物之相容性。管路除在露天甲板、貨泵室或泵室者外,不應有任何開口。 五、液貨管路貫穿通過艙壁者,其佈置應避免在艙壁部分產生超額應力,貫穿艙壁處並不應利用凸緣與螺栓。 六、泵、閥及管路應有識別標誌,以分辨其用途及供何艙櫃之用。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到對於化學液體船的管路佈置有詳細的規定。根據該法條,液貨管路的佈置應符合以下六項規定: 1. 液貨管路不得裝置於貨物裝載空間舷外側壁與船殼外板間的甲板下,但如為檢查目的所需之空隙,並在受損時不致使貨物洩出者,該距離得予減小。 2. 主甲板下的液貨管路,如果在供其使用的艙櫃內裝有可由露天甲板操作的停止閥,並且假定管路受損時貨物確屬相容性,則該管路得穿過艙櫃、壓載艙櫃、空艙櫃、泵室或貨泵室之艙壁。 3. 在任何貨泵室內,如某泵供多個艙櫃使用者,則各艙櫃之管路上均應裝設停止閥。 4. 管路系統裝置於道中者,應符合所有有關構造、位置、通風及電之危險等規定,當管路受損時應確保貨物之相容性,並不應有任何開口。 5. 液貨管路貫穿通過艙壁者,其佈置應避免在艙壁部分產生超額應力,並不應利用凸緣與螺栓。 6. 泵、閥及管路應有識別標誌,以辨識其用途及供何艙櫃之用。 關於第一款規定,針對管路應保持有防止損傷所需之空隙的規定,可以參考有關船舶管路設計規範,來確保管路的設置符合標準並減小受損時洩漏貨物的風險。 對於第三款規定,可以舉例解釋,如果某個泵在貨泵室內供應多個艙櫃使用者,則根據該規定,每個艙櫃的管路都應設有停止閥,以確保管路的操作與安全。 在船舶設計和運營中,這些規定對於保障船舶與貨物的安全至關重要。該法條提供了對於化學液體船管路佈置的具體指導,以確保船舶在運輸化學液體時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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