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型化學液體船貨艙櫃之位置,應位於船內之左列距離: 一、第一型船:由舷側外板起不小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二)目之橫向受損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起不小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垂向範圍;及由船殼板起任何部份均不小於七六○公釐。 二、第二型船: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起不小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垂向範圍;及由船殼板起任何部分均不小於七六○公釐。 三、第三型船:無規定。
- 前項對貨艙櫃位置之規定,不適用於儲存洗艙所生稀釋污液之艙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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