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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第一型船外,貨艙櫃內之吸取井,如已儘可能減小,其凹入內底板之距離並不超過二重底深度百分之二十五或三五○公釐中之較小者時,得伸入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垂向範圍內。如無二重底,則該獨立櫃之吸取井伸入船底受損上限以下部分不應超過三五○公釐。
  2. 依前項規定裝置之吸取口,得不考慮其受損後對艙區決定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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