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化學液體船因船型、大小、構造等,確認按照本規則規定之全部或一部實施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列舉事實及理由,並檢具經驗船機構審核認可之圖說文件申請航政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審議准許後,酌予核減或寬免部分設備。
- 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前項圖說文件得由造船技師簽證認可。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