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運附表一「o」欄註明應依第六十七條或該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特別規定化學品之貨艙櫃,其加熱或冷卻系統除依前條規定外,其加熱或冷卻媒體應在左列之任一迴路內運作: 一、該迴路應與船舶其他用途獨立,並不致導入機艙空間。 二、該迴路係在載運有毒化學品貨艙櫃之外部。 三、媒體再導入船舶其他用途或機艙空間循環前,業經取樣檢查並無有毒化學品存在。該取樣設備應位於貨物區域內,並能偵測有毒化學品之存在。
對於上述法規,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43條主要是針對載運有毒化學品的貨艙櫃的加熱或冷卻系統做出規定。根據法規的三個要點,加熱或冷卻媒體應在獨立於船舶其他用途的迴路內運作;在載運有毒化學品貨艙櫃之外部;媒體再導入船舶其他用途或機艙空間循環前,應業經取樣檢查並無有毒化學品存在。取樣設備應位於貨物區域內,並能偵測有毒化學品的存在。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船舶和船上人員的安全,以及防止有毒化學品的泄漏對環境造成傷害。根據裁判要旨內容中提到的例子和參考資料,這些規定的適用將會影響到船舶設備和操作,確保載運有毒化學品的船舶加熱或冷卻系統符合相關的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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