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載運附表一「o」欄註明應依第六十七條或該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特別規定化學品之貨艙櫃,其加熱或冷卻系統除依前條規定外,其加熱或冷卻媒體應在左列之任一迴路內運作: 一、該迴路應與船舶其他用途獨立,並不致導入機艙空間。 二、該迴路係在載運有毒化學品貨艙櫃之外部。 三、媒體再導入船舶其他用途或機艙空間循環前,業經取樣檢查並無有毒化學品存在。該取樣設備應位於貨物區域內,並能偵測有毒化學品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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