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每一船舶依前條規定置備安全設備者,並應備有左列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設備。 一、每一呼吸器具備一組完全充滿之備用空氣瓶。 二、適於供應規定純度高壓空氣之特設空氣壓縮機。 三、處理呼吸器所附足夠備用空氣瓶之充氣歧管。 四、完全充滿之備用空氣瓶,其自由空氣之總容器每一呼吸氣至少六、○○○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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