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載運有毒貨物之船舶,除具備消防員規定之安全裝具外,並應另備有不少於三整套之足夠數量安全設備,每套各能供人員進入充滿有毒氣體之艙間,並在其中至少工作二十分鐘。其中至少一套保存於靠近貨泵室並具有適當明顯標誌易於接近之櫃內,其他各套亦應保存於有適當明顯標誌易於接近之處所。 一、非使用氧氣瓶之自足式空氣呼吸器一組。 二、防護衣、靴、手套及密著式護目鏡。 三、防火救生索附能耐所載貨物侵蝕之繫帶。 四、防爆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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