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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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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假定情況受損後,其浸水之假定如左: 一、各空間假定受損之浸水率,庫房以○.六○計、起居艙間以○.九五計、機艙空間以○.八五計、空艙空間以○.九五計,至於裝載消耗性液體與其他液體之艙櫃,則應依該艙櫃所載液體之滿載程度,以○.至○.九計。 二、裝載液體之艙櫃受損貫穿時,應假定該艙間之內容物完全流失後代之以海水,並浸泛至最後平衡面之水線。 三、在水密橫艙壁間之受損如係假定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規定,則橫艙壁間之間距至少應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縱向受損範圍相等始認為有效。如橫艙壁之間距較此規定為小,則在該受損範圍內之此等艙壁,在決定浸泛艙間時應假定不存在。此外,如水密艙壁界限係在第十五條規定之垂向或水平向穿透範圍內,則邊艙或雙重底艙之周界橫艙壁應假定於任何部分受損。如在橫艙壁上位於假定受損穿透範圍內具有長度超過三公尺之台階或凹入艙壁者,亦應假定該橫艙壁受損。但艉尖之艙壁與艙頂所形成之台階於此並不以台階論。 四、船舶之設計應作有效佈置,使不對稱之浸泛減至最小。 五、平衡裝置需裝有閥或連通管等機械輔助設施者,不應認為可達減小傾側角之目的或達到符合第十八條要求之最小剩餘穩度範圍。在使用平衡裝置之所有階段應保持有足夠之剩餘穩度。以大剖面積導管連通之空間,得認係同一空間。 六、在假定受損貫穿範圍內如裝設有管路、導管、箱艙或軸道者,其佈置應使繼續浸泛之水不致經該等管道浸泛至假定泛水之艙間。 七、在舷側受損範圍正上方之任何上層建築,其浮力應略而不計。但在受損範圍外之上層建築未浸水部分,如符合左列規定者得予考慮之: (一)該部分係以水密隔艙與受損空間隔開,且該完整空間符合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 (二)前目隔艙上之開口,應能由遙控之滑接水密門關閉。除風雨密關閉之開口,未經保護之開口,在第十八條規定之最小剩餘穩度範圍內並不致浸入水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法條中,涉及了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6 條涉及液化氣體船船舶在假定情況受損後的浸水假定。根據法條規定,不同船艙的浸水率有不同的假定計算方法,並且指出了受損貫穿時的假定情況,以及對不對稱浸泛的最小化要求。此外,還包括了平衡裝置的有效佈置,以及管路、導管、箱艙或軸道的佈置要求,以及在受損範圍外上層建築的浮力要求等。 這些法條中涉及了不同空間的浸水率計算、受損範圍的假定情況、平衡裝置的要求,以及對受損範圍外上層建築的浮力與門的要求等。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船舶在受損情況下仍能保持安全和穩定。 以上所述是對法條的逐條釋義,當然需參考相關的法規文件來進一步確認相關細節和案例。至於具體的案例,需要進一步查找相關的海事案例或相關文件,以確定是否有具體案例與上述法條相關。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條文
  • 第十五條第一款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 第十八條條文
  • 持有名詞
  • 名詞
  • 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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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6 條規定:「船舶在假定情況受損後,其浸水之假定如左: 一、各空間假定受損之浸水率,庫房以○.六○計、起居艙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