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7 條,該條規定了不同型號的船舶在受損後應能殘存的要求。其中提及了船舶長度的任何部分的殘存要求,並根據船舶型號的不同作出了具體規定。另外,該條還提到對於小型船無法適用時,可以採取能保持同等安全度的措施代替,但需得到相關機構考慮作特別寬免的批准。 與此相關的舉例是,根據海事報告中提到的船舶受損情況和浸泛程度,可以進行對應船舶型號的殘存能力評估,以確定船舶是否符合該規定。這些資料中的具體數據和描述可以作為船舶殘存能力評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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