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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貨物與處理管路在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容許應力條件下,管壁厚度 t 不應較下式為小: t= (t0+b+c)/(1-a/100) (毫米) 式中: t0 為理論厚度 t0=PD/(20Ke+P) (毫米)。 P 為第五十條規定之設計壓力,亦即該管路系統在營運中可能承受之最大錶壓力,其單位為巴。 D 為管之外徑,其單位為毫米。 K 為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其單位為每平方毫米牛頓(N/mm2)。 e 為效率係數,無縫管及由認可焊接管製造廠商供應之縱向或螺旋焊接管,當依認可標準施行焊縫破壞性試驗而認定與無縫管具有同等效用者,其係數值等於一點零。在其他情況下,該效率係數值得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依其製造程序決定之。 b 為彎曲裕度,其單位為毫米。該值應選於彎頭僅由內壓力引起之計算應力未超過容許應力者。未曾作此正確計算時,得以下式計算之: b=(Dt0)/2.5r(毫米) r 為彎曲之平均半徑,其單位為毫米。 c 為腐蝕裕度,其單位為毫米。預期有腐蝕或沖蝕產生時,則管壁厚度應要求增加之。該裕度並應包含管之預期壽命在內。 a 為厚度製造之負公差(%)。
  2. 前項管路之最小壁厚並應依照認可之標準。管路需要機械強度以防止因支撐構件、船體變形或其他額外負載所引起管之損壞、陷縮、過分下垂或皺曲時,其壁厚應超過前項之要求。但增加壁厚度不切實際或將造成過大之局部應力時,該等負載應以其他設計方法予以減低、保護、防止或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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