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送貨物液體與揮發氣用之船用貨物軟管,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其與貨物應能相容,並適於該貨物之溫度。 二、承受艙櫃壓力、泵或揮發氣壓縮機排出壓力者,其設計之爆裂壓力不應低於該軟管輸送貨物時所承受最大壓力之五倍。 三、每根新型軟管於配妥端部裝具後,應以不低於其規定最大工作壓力五倍之壓力施行原型試驗。試驗時之溫度應為預期之極限工作溫度。供原型試驗後之軟管不得再供貨物輸送之用。每段新製之貨物軟管在使用前應於周圍溫度下施行水壓試驗,其試驗壓力不應低於規定最大工作壓力之一.五倍,亦不應超過其爆裂壓力之五分之二。該軟管應以模板噴涂或以其他方法標示其規定之最大工作壓力,如該軟管並非在周圍溫度情況下使用者,並應標示其最高及(或)最低工作溫度。其規定之最大工作錶壓力不應低於十巴。
根據《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60條所述,輸送貨物液體與揮發氣用之船用貨物軟管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軟管與貨物應相容,並適於貨物的溫度。 二、軟管設計的爆裂壓力不得低於軟管輸送貨物時所承受的最大壓力的五倍。 三、每根新型軟管裝備端部後應進行原型試驗,試驗壓力不得低於其最大工作壓力的五倍,且不得超過其爆裂壓力的五分之二。在使用前應施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低於最大工作壓力的一.五倍,也不得超過其爆裂壓力的五分之二。另外,軟管應標示其最大工作壓力和最高及(或)最低工作溫度,其中最大工作壓力不得低於十巴。 參考資料: 為了符合以上規定,可以使用《氣體器材規則》作為參考。此規則包括了輸送氣體器材的標準和要求,並且明確指出了對於軟管的設計和測試的規定。根據該規則,軟管必須符合一定的標準和壓力要求,並且在使用前應進行測試以確保其安全性和適用性。 舉例: 船舶使用的液化天然氣(LNG)輸送軟管必須能夠承受LNG的低溫和高壓,同時還要符合相容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一些公司根據《氣體器材規則》的規定,對軟管進行原型試驗和水壓試驗,確保其符合法規要求,這樣才能夠在船舶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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