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得於必要時抽查之,遇有發覺其設備與小船執照所載不符時,應通知補充或改正,在未補充或改正前,其情節重大足以危及人命安全者,應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航行。
根據船舶法第13條,航政機關得於小船檢查合格後進行抽查,並在發現設備與小船執照不符的情況下通知補充或改正。如果未補充或改正且情節重大足以危及人命安全,則依照本法第74條第3款的規定,不得航行。 舉例來說,如果在小船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進行抽查時發現小船的安全設備與執照所載不符,船主應立即補充或改正。如果船主未能及時補正或改正並且情況嚴重,可能危及人命安全的話,根據法規,該小船將被禁止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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