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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小船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得於必要時抽查之,遇有發覺其設備與小船執照所載不符時,應通知補充或改正,在未補充或改正前,其情節重大足以危及人命安全者,應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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