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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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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應自行認定船籍港或註冊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法第13條,船舶所有人應自行認定船籍港或註冊地。這表示船舶所有人需自行確定船籍港或註冊地,而不是由其他單位或政府機構來確定。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的所有人決定將船籍港從一個地方轉移到另一個地方,他們可以自行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而不需要經過其他機構的批准。

立法沿革 4

(0191108 制定)

主管航政官署得隨時委派檢查員到船查驗,如認為有不合法令規定情形,或航行上易生危險或障礙急須檢查時,得令其暫時停止航行。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所有人於領得船舶檢查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後,應向船籍港依船舶登記法之規定,為所有權之登記。

(0631022 全文修正)

軍事建制之艦艇,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0991112 全文修正)

船舶所有人應自行認定船籍港或註冊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所定船舶包括小船,而小船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註冊,為應週延,爰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108 制定)

主管航政官署得隨時委派檢查員到船查驗,如認為有不合法令規定情形,或航行上易生危險或障礙急須檢查時,得令其暫時停止航行。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所有人於領得船舶檢查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後,應向船籍港依船舶登記法之規定,為所有權之登記。

(0631022 全文修正)

軍事建制之艦艇,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所定船舶包括小船,而小船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註冊,為應週延,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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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13 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自行認定船籍港或註冊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