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人應自行認定船籍港或註冊地。
根據船舶法第13條,船舶所有人應自行認定船籍港或註冊地。這表示船舶所有人需自行確定船籍港或註冊地,而不是由其他單位或政府機構來確定。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的所有人決定將船籍港從一個地方轉移到另一個地方,他們可以自行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而不需要經過其他機構的批准。
主管航政官署得隨時委派檢查員到船查驗,如認為有不合法令規定情形,或航行上易生危險或障礙急須檢查時,得令其暫時停止航行。
船舶所有人於領得船舶檢查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後,應向船籍港依船舶登記法之規定,為所有權之登記。
軍事建制之艦艇,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船舶所有人應自行認定船籍港或註冊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所定船舶包括小船,而小船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註冊,為應週延,爰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主管航政官署得隨時委派檢查員到船查驗,如認為有不合法令規定情形,或航行上易生危險或障礙急須檢查時,得令其暫時停止航行。
船舶所有人於領得船舶檢查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後,應向船籍港依船舶登記法之規定,為所有權之登記。
軍事建制之艦艇,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所定船舶包括小船,而小船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註冊,為應週延,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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