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定之各項證照有遺失、破損,或證照登載事項變更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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