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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15 條

  1. 1.船舶所有人於領得船舶檢查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後,應於三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船籍港航政機關為所有權之登記。
  2. 2.前項船舶檢查證書,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以有效之國際公約證書,及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所發船級證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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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船舶法第15條的內容,並且也不太清楚與前述法規的相關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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