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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15-1 條

  1. 1.自國外輸入現成船,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於輸入前檢附買賣意向書或契約書、船舶規範、船舶證明及權責機關同意等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
  2. 2.自國外輸入之現成船或使用目的變更者,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之年限。輸入現成船年限表,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3. 3.第一項之船舶證明指船舶國籍證書。但船舶不適用該國船舶法規,致無船舶國籍證書者,得以造船廠之建造證明文件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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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的法例來看,船舶法第 15-1 條規定了從國外輸入現成船的程序和條件。根據第一項條款,進口船舶需要檢附買賣意向書或契約書、船舶規範、船舶證明及權責機關同意等相關文件,並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第二項條款規定進口的現成船或者是變更使用目的的船舶,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的年限,而這個年限是由主管機關公告的。第三項條款明確指出船舶證明指的是船舶國籍證書,但如果船舶不適用該國船舶法規,無法取得船舶國籍證書,則可以以造船廠的建造證明文件代替。 參考資料:船舶法 範例:根據船舶法,一艘來自國外的現成船,在輸入台灣之前,需要提交買賣意向書或契約書、船舶規範、船舶證明等文件給航政機關申請核定。如果船舶的船齡超過了允許輸入的年限,則不符合條例,不能輸入台灣。而船舶國籍證書是作為船舶證明的一部分,如果無法取得該證書,則可以使用造船廠的建造證明文件代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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