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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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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國外輸入現成船,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於輸入前檢附買賣意向書或契約書、船舶規範、船舶證明及權責機關同意等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
  2. 2.自國外輸入之現成船或使用目的變更者,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之年限。輸入現成船年限表,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3. 3.第一項之船舶證明指船舶國籍證書。但船舶不適用該國船舶法規,致無船舶國籍證書者,得以造船廠之建造證明文件替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的法例來看,船舶法第 15-1 條規定了從國外輸入現成船的程序和條件。根據第一項條款,進口船舶需要檢附買賣意向書或契約書、船舶規範、船舶證明及權責機關同意等相關文件,並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第二項條款規定進口的現成船或者是變更使用目的的船舶,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的年限,而這個年限是由主管機關公告的。第三項條款明確指出船舶證明指的是船舶國籍證書,但如果船舶不適用該國船舶法規,無法取得船舶國籍證書,則可以以造船廠的建造證明文件代替。 參考資料:船舶法 範例:根據船舶法,一艘來自國外的現成船,在輸入台灣之前,需要提交買賣意向書或契約書、船舶規範、船舶證明等文件給航政機關申請核定。如果船舶的船齡超過了允許輸入的年限,則不符合條例,不能輸入台灣。而船舶國籍證書是作為船舶證明的一部分,如果無法取得該證書,則可以使用造船廠的建造證明文件代替。

立法沿革 1

(1071106 增訂)

自國外輸入現成船,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於輸入前檢附買賣意向書或契約書、船舶規範、船舶證明及權責機關同意等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   自國外輸入之現成船或使用目的變更者,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之年限。輸入現成船年限表,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之船舶證明指船舶國籍證書。但船舶不適用該國船舶法規,致無船舶國籍證書者,得以造船廠之建造證明文件替代。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船舶輸入前應依經濟部國貿局進出口貨品輸入規定代號「606」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爰於第一項明定自國外輸入現成船申請程序等之相關規定,以完備法據。   三、依據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船舶運送業自國外購買現成船,其船齡年限應依輸入現成船年限表之規定,惟考量現成船輸入案件不僅限於客、貨船,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並提升法律位階以規範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爰增訂第二項,並可含括原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有關遊艇輸入船齡年限及現成船舶使用目的變更為遊艇者之船齡限制規定。   四、第三項明定船舶證明之定義。惟考量船舶如不適用該國船舶法規,將造成無船舶國籍證書,爰得以造船廠之建造證明文件替代,以符實需。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船舶法法規
(10711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船舶輸入前應依經濟部國貿局進出口貨品輸入規定代號「606」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爰於第一項明定自國外輸入現成船申請程序等之相關規定,以完備法據。   三、依據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船舶運送業自國外購買現成船,其船齡年限應依輸入現成船年限表之規定,惟考量現成船輸入案件不僅限於客、貨船,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並提升法律位階以規範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爰增訂第二項,並可含括原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有關遊艇輸入船齡年限及現成船舶使用目的變更為遊艇者之船齡限制規定。   四、第三項明定船舶證明之定義。惟考量船舶如不適用該國船舶法規,將造成無船舶國籍證書,爰得以造船廠之建造證明文件替代,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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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15-1 條規定:「自國外輸入現成船,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於輸入前檢附買賣意向書或契約書、船舶規範、船舶證明及權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1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