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策乘客與船上人員之安全,小船應具有下列防護設施: 一、人員經常通行之露天甲板,其舷側應裝設堅固並有足夠高度之舷牆或欄桿。 二、乘客可接進之舵鍊、舵索或舵柄應加蓋板等防止危險裝置。 三、梯道之踏板應具有防滑措施。 四、寬度超過一公尺之梯道,其兩側或至少一側應裝設扶手或把手。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