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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船之起居艙室應具有能迅速逃生不致造成混淆之逃生出口,每一起居艙至少應具有兩處儘可能遠離之逃生出口,其中之一得為正常進出之出口。在敞露甲板下起居艙之正常進出之出口,其佈置應使並不經由具有潛在火源之空間能直接通達敞露之甲板。第二處逃生出口得經由具有充分大小之舷窗或艙口,儘可能直接通達敞露甲板。
  2. 機艙逃生之方法應儘可能為兩組遠隔之金屬梯,其中之一並得為正常之出入方法。但因空間太小經航政機關許可者,得僅設一組金屬梯。
  3. 緊急逃生之位置,應於顯明易見之處清晰標示之。甲板平面以上逃生開口之上方應裝設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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