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應備之航行燈光、音號、旗號及航行儀器設備與無線電設備,應符合小船設備基準表規定。該等設備並應採經航政機關檢驗合格或認可之型式。
從地方法規來看,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57 條釐清了小船應具備的航行燈光、音號、旗號及航行儀器設備與無線電設備,應符合小船設備基準表規定。而這些設備應採經航政機關檢驗合格或認可的型式。此為基本要求,若不符合相關規範,則可能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與此相關的案例可參考中華民國海事法第七三條第二項規定,用以釐明小船是否具備航行燈光、音號、旗號及航行儀器設備與無線電設備是否合格。如果有不合格的情況,便需要擔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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