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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船經丈量後,發現丈量結果錯誤時,得由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重行丈量。但在未經重行丈量前,申請人不得變更該船之原狀。
  2. 航政機關發現前項錯誤,亦得逕行變更執照記載或重行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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