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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重行丈量時,變更其原狀而影響噸位之計算者,仍應繳納丈量費。
  2. 依前項規定申請航政機關重行丈量時,原丈量結果無錯誤者,仍須繳納丈量費,有錯誤者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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