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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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臺灣省政府或福建省政府核發之動力小船駕駛證者,得依本辦法規定換領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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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臺灣省政府或福建省政府核發之動力小船駕駛證者,得依本辦法規定換領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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