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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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動力小船:指裝有機械用以航行,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船舶。 二、動力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指動力小船駕駛人戶籍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未設置航政主管機關之地區,為當地地方政府。 三、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機關:指經本部指定辦理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之動力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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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動力小船:指裝有機械用以航行,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船舶。 二、動力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指動力小船駕駛人戶籍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未設置航政主管機關之地區,為當地地方政府。 三、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機關:指經本部指定辦理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之動力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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