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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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體格檢查合格。 二、年齡: (一) 自用動力小船駕駛人,須年滿十八歲。 (二)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人,須年滿十八歲未滿六十五歲。 三、具有下列學經歷之一: (一) 公私立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航海、駕駛、漁撈、輪機等科畢業者。 (二) 曾在動力之船舶、公務艦艇、漁船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一年以上,並持有相關資歷證明文件者。 (三) 曾在本部認可之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班訓練合格者。 (四) 領有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三個月以上者。 曾領有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或動力小船駕駛證者,不受前項第三款限制,得逕行申請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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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