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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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者,經體格檢查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機關申請測驗: 一、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申請書 (格式附件四) 。 二、本人最近三個月正面脫帽半身一吋光面紙照片三張。 三、國民身分證或有我國有效簽證之護照。 四、符合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五、繳交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規費之收據。 經前項測驗及格者,由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氣證機關,按其應考類別核發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編 註:附件請參閱交通部公報第28卷 5期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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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條文
- 規費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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