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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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船舶航行之航線、種類、大小分為下列四種: 一、國際航線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一規定配置。 二、國內航線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二規定配置。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三規定配置。 四、特種用途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四規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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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