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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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行船舶船員依其職責分屬艙面、輪機、電信及事務部門,除電信部門外,各部門應分別配置適當之甲級船員及乙級船員,但電信人員得由持有證書之艙面部門船員兼任之。
- 2.特種用途船舶船員依其職責分為艙面及輪機部門,各部門應分別配置適當之甲級、乙級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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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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