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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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審查船員僱傭契約申請案件,依本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規定辦理。本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船員僱傭契約之核可標準及作業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當地航政機關或委託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處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任、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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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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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僱傭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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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