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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領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發: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國民身分證或有效之護照正本,驗後發還。 四、體格檢查證明書。 五、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同意指派指導人之同意書、訓練用船及其駕照資料。
  2. 申領二等遊艇駕駛學習證,除應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自主學習計畫書。
  3. 自用動力小船或二等遊艇學習駕駛證之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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