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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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領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國民身分證或有效之護照正本,驗後發還。 四、體格檢查證明書。 五、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同意指派指導人之同意書、訓練用船及其駕照資料。
- 2.申領二等遊艇駕駛學習證,除應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自主學習計畫書。
- 3.自用動力小船或二等遊艇學習駕駛證之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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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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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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