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三項第三款所指訓練課程包含學科及實作如下: 一、一等遊艇駕駛訓練課程: (一)學科:航海實務與氣(海)象概要、船藝實務與法規、通訊與緊急措施、船機概要等四項。 (二)實作:離(靠)碼頭、內水(與沿岸、近海)航行、海上艘救等三項。 二、二等遊艇駕駛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課程: (一)學科:避碰規則與海事法規、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等六項。 (二)實作:離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型前進、人員搜救及靠岸等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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