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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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其筆試或實作測驗有一項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申請補測不及格之項目。
- 2.申請前項補測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不同類別測驗之筆試或實作補測,且於補測項目及格後僅得申請所補測類別之駕駛執照,並不得再申請原參測類別之補測: 一、原二等遊艇駕駛測驗,得申請自用動力小船駕駛測驗之筆試或實作補測。 二、原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測驗,得申請自用動力小船駕駛之筆試或實作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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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 29 條,這項法規規定了在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時,若筆試或實作測驗有一項不及格,可以在一年內申請補測不及格的項目。另外,若有特定情形,可以申請不同類別測驗的筆試或實作補測,但補測項目及格後僅得申請所補測類別的駕駛執照,不得再申請原參測類別的補測。 參考資料: 根據《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29條的相關規定,若在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中有不及格的情形,可以申請補測不及格的項目,或者根據特定情形申請不同類別測驗的補測。這項法規確保了測驗合格的駕駛人才能夠取得相應的駕駛執照。 範例: 例如,如果參加原二等遊艇駕駛測驗的人,可以申請補測自用動力小船駕駛測驗,並在補測項目及格後取得相應的駕駛執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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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