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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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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應由訓練機構備妥測驗用船與場地設施,於測驗六十日前檢送測驗計畫,報請航政機關准後,由航政機關派員辦理測驗之筆試及實作。
  2. 2.前項測驗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測驗類別。 二、測驗日期。 三、測驗場地、水域應包含碼頭設施、候考場所需有遮蔭、適量座椅,及其管理機關同意使用文件。 四、水域管理機關同意文件、地點位置圖及交通資訊。 五、船舶相關證書或執照,且配置合格駕駛擔任助手。 六、測驗水域浮標間距:營業用不逾船舶全長一點五倍;自用及遊艇不逾船舶全長二倍。 七、預估參加測驗人數、考場服務人力及備援機制。
  3. 3.第一項測驗及格者,由航政機關核發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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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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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應由訓練機構備妥測驗用船與場地設施,於測驗六十日前檢送測驗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