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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養成訓練指培養甲級船員及乙級船員之訓練。
  2. 前項訓練分類如下: 一、甲級船員訓練:一等船副、二等船副、三等船副、一等管輪、二等管輪、三等管輪、電技員訓練。 二、乙級船員訓練。
  3. 前項訓練學歷資格限制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參加一等船副、一等管輪或電技員訓練。 二、海事、水產職業學校航海、海運技術、輪機、航技、水產輪機等科之畢(結)業並具至少十八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五百以上、主機推進動力七百五十瓩以上之海勤資歷,得參加一等船副、一等管輪或電技員訓練。 三、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得參加二等船副或二等管輪訓練。 四、國中以上學校畢業得參加三等船副、三等管輪或乙級船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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