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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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行員分為一等航行員、二等航行員、三等航行員。
- 2.一等航行員包括一等船長、一等大副、一等船副。二等航行員包括二等船長、二等大副、二等船副。三等航行員包括三等船長、三等船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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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