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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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船員檢覈指航政機關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適任性評估之成績審查。
- 2.前項審查之項目包含實作成績及筆試測驗成績。
- 3.航政機關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適任性評估,航政機關得派員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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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