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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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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員參加適任性評估期間經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照或變造之參訓證件。 三、互換座位或試卷、試題。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夾帶書籍文件。 六、故意不繳交試卷或試題。 七、使用經禁止使用之電子計算器或計算工具。 八、在桌椅、文具、肢體或其他試場處所,書寫有關資訊。 九、影響試場且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及試題後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2. 2.船員參加適任性評估期間經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或其全部分數: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拆開或毀損試卷彌封、座號、條碼。 三、在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 四、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或互相交談有關資訊。 五、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響畢後,仍繼續作答不繳交試卷及試題。
  3. 3.船員參加適任性評估期間經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至二十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或誤用他人試卷作答。 二、裁割、污損試卷。 三、繳交試卷及試題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四、考試中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具儲存記憶功能、電子傳輸之電子工具或其他通訊器具。 五、不依試題說明或試卷作答注意事項作答。
  4. 4.發生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扣考扣分情事時,應予記錄後提送審議小組處理,並依情節輕重召開會議審議決定,於審議決定之日起二工作日內通知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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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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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變造名詞
  • 故意名詞
  • 攜帶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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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 40 條規定:「船員參加適任性評估期間經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