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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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船員申請核發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及三等管輪之適任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 三、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船員服務手冊。 五、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六、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合格證明。
- 2.第一次申請船副、管輪適任證書者,應檢附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三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同部門工作之海勤資歷證明。
- 3.申請換發第一項證書者,應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及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三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同部門工作之海勤資歷證明,或最近五年內至少三十個月之海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或換證測驗合格證明。
- 4.領有第一項第六款加註限制服務於距岸三十海浬以內之沿海水域國內航線船舶之三等船副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合格證明者,其申請三等船副適任證書時,亦應加註限制;日後補足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艙面部門海勤資歷滿三年者,註銷其限制。
- 5.具有航海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核發適任證書: 一、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文件,申請核發三等船副、三等管輪之適任證書。 二、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及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同部門工作之海勤資歷證明,申請核發三等船長、三等輪機長之適任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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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 44 條的具體內容。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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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