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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遊艇因建造完成後或自國外輸入而申請施行第一次特別檢查時,其所有人應向驗證機構同時申請丈量遊艇之容積。
  2. 前項遊艇使用之丈量公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者,免重新丈量。
  3. 遊艇因船身經修改而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時,其所有人應向驗證機構申請丈量遊艇之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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