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力帆船:指以風力為主要推進動力,並以機械為輔助動力之遊艇。 二、整船出租之遊艇:指遊艇業者所擁有,提供具備遊艇駕駛資格之承租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之遊艇。 三、驗證機構: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其他具備遊艇適航性認證能力且經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之國內外機構。
依船舶法第六十六條施行自主檢查之遊艇,其所有人應填報自主檢查表(附件一),並送航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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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復航前,其所有人應依下列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 一、申請復航時間未逾檢查有效期間者,應申請臨時檢查。 二、申請復航時間已逾檢查有效期間者,應申請定期檢查。但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應申請特別檢查。
遊艇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遊艇丈量時,遊艇所有人應指派相關人員在場隨時接受檢查員之諮詢,並於必要時協同工作。遊艇內裝載貨物或堆積物件,對丈量有妨礙時,應由所有人先行清除,經丈量員認為有清除之必要時,所有人不得拒絕。
遊艇經丈量後,計算噸位有錯誤時,應由其所有人向驗證機構查明更正或申請重行丈量,再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遊艇證書。但未經重行丈量之前,所有人不得變更該遊艇之原狀。
遊艇之噸位計算及噸位量計方法依船舶丈量規則之丈量及計算。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足敷容載乘員定額之救生艇(筏)。
遊艇應具備下列無線電設備: 一、特高頻無線電話一具。但航行內水者,得以行動電話取代。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得以手持特高頻無線電話機取代。 二、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遊艇應另具備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一具及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一具。
遊艇設有明火加熱爐者應具備防火毯,並置於隨時可以取得之處。
遊艇應具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
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無線電設備應由無線電信主管機關審驗及檢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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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檢查或發證、補發、換發遊艇證書者,應依照規費表(附件七)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