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遊艇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遊艇所有人未依限申請註銷登記或註冊及繳銷證書,而無正當理由者,航政機關得逕行註銷證書並公告之: 一、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繳銷而未依限繳銷,且無正當理由者。 二、因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沒收或沒入,致證書登載遊艇所有人變更,經航政機關通知原所有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繳銷,屆期未辦理者。 三、辦理所有權繼承登記後,經航政機關通知繼承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繳銷,屆期未辦理者。 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航政機關通知原所有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繳銷,屆期未辦理者。
- 前項公告,應於航政機關公告處所及網站為之,其內容應載明船名、遊艇所有人、證書名稱、證書序號等項目。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遊艇管理規則 第4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