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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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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遊艇證書有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者,遊艇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
  2. 2.前項補發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及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航政機關應公告註銷原證書;換發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及原證書正本繳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遊艇管理規則第44條的相關內容。

  • 變更登記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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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艇管理規則第 44 條規定:「遊艇證書有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者,遊艇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艇管理規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