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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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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遊艇經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後,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
  2. 2.適用自主檢查之遊艇,其所有人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併遊艇證書送航政機關備查,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之。
  3. 3.前項自主檢查情形發生於國外時,遊艇所有人應自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前一個月內將自主檢查表以電子郵件或傳真送航政機關,返國後一個月內再將自主檢查表及遊艇證書送航政機關備查,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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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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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艇管理規則第 43 條規定:「遊艇經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後,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適用自主檢查之遊艇,其所有人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艇管理規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