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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登記與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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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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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經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後,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
適用自主檢查之遊艇,其所有人應依
第六條
規定辦理,併遊艇證書送航政機關備查,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之。
前項自主檢查情形發生於國外時,遊艇所有人應自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前一個月內將自主檢查表以電子郵件或傳真送航政機關,返國後一個月內再將自主檢查表及遊艇證書送航政機關備查,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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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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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檢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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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丈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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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設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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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乘員定額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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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刪除)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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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登記與註冊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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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規費與保險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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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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