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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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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遊艇完成登記或註冊後,應發遊艇證書,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船名。 二、所有人及地址。 三、船籍港或註冊地。 四、船舶號數。 五、建造日期與地點。 六、檢查紀錄及丈量紀錄,包括檢查種類、完成日期、檢查地點、檢查機關與下次檢查期限。 七、乘員定額。 八、船身與主機種類。 九、設備目錄。 十、自用遊艇或自用遊艇。 十一、遊艇種類。 十二、辦理新造或輸入之驗證機構。
  2. 2.前項遊艇證書書式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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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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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艇管理規則第 42 條規定:「遊艇完成登記或註冊後,應核發遊艇證書,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船名。 二、所有人及地址。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艇管理規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